6月12日,珠海市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下称“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保障安全生产。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要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每年6月至10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如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此外,还应强化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夏送清凉活动。
提示函提醒,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要落实发放高温津贴和调整高温期间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