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后还在领失业金,一职工被判刑!广东曝光十起社保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024-03-25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黄细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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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是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近年来,广东省各级部门持续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并查处了一批侵占社保基金的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广东省人社厅选取并公布了近年查处的10起侵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温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1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核查发现,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法人温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组织他人挂靠在其名下的深圳市某公司参保,相关人员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后就断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涉及354人,涉案基金118.56万元。

  2023年9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深圳市曾某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核查发现,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他人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费用3800元,在淘宝替王某等4人购买当月的深圳社保后停保;协助王某等4人领取失业补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2021年1月,曾某收取刘某1800元中介费用后,为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缴纳2021年1月的社保后停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2308.25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惠州市陈某隐瞒再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恺分局核查发现,陈某于2019年9月4日申请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享受失业待遇时间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后经查实,陈某于2019年8月在东莞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2019年9月4日,陈某在隐瞒已重新就业的情况下向仲恺社保分局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陈某每月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但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重新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11万元(含价格临时补贴306.10元)。

  2020年6月17日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陈某处骗取金额二倍共计4.15万元的罚款,损失基金已追回。

  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东莞市邹某、徐某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021年10月,东莞市凤岗人社分局核查发现,邹某、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2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29万元。徐某为东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职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间没有离职、失业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额2.02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9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1月28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案例五:肇庆市程某1冒领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怀集县社保局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程某2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后,其儿子程某1每年通过怀集县某公司谎报办理程某2的纸质生存认证手续,冒领了程某2的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金共计11.7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1年1月13日,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六:汕尾市许某伪造身份证明改大年龄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6月,陆丰市人社局发现,参保人许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伪造年龄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提前办理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许某的社保系统及档案记载其出生年龄为1960年1月,2010年2月办理退休,2010年3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后经陆丰市公安局侦查,其实际出生年月为1965年9月,骗取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1.85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7月5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七:湛江市李某、揭某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湛江廉江市根据审计线索发现,李某、揭某伪造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材料等个人档案资料办理一次性补缴并提前退休。经查,李某、揭某两人办理社保业务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户籍系统登记的号码不一致,在参保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也与提交补缴的档案材料不一致,通过给他人“好处费”的方式,冒充“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李某共骗取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8.45万元;揭某共骗取2012年7月至2021年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3.32万元。涉案基金31.77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2月11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2年11月3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八:惠州市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特殊工种退休证明材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通过利用原某厂印章、纸张伪造更换部分退休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经查,陈某曾担任原广东某厂人事处处长,2004年左右,广东某厂破产后被某集团收购,返聘陈某为普通员工,让其继续负责管理广东某厂员工的人事、社保、办理离退休、管理人事档案等业务。从2009年开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该厂刘某等108名员工虚构特殊工种、延长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手段伪造人事材料,使刘某等106名员工先后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陈某在为上述员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非法收取好处费。

  2021年11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6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罚金总计2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案例九:梅州市胡某伪造33人身份信息等材料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4月,梅州市丰顺县某村干部胡某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通过PS方式伪造33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办理银行开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还以委托人身份,伪造了其中6人的身份证和火化证等骗取死亡待遇,经查,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胡某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共计18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年12月28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广州市何某1伪造健在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广州市越秀区社保中心在数据比对核查中发现,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何某2疑似已经死亡,随后通过异地医疗机构协查确认,何某2于2014年8月19日发生工伤,从2017年2月起按月领取工伤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1伪造其父亲何某2就医病历等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冒领何某2定期工伤待遇,骗取待遇金额合计38.78万元。

  2023年6月12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涉案款项38.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