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职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2-02-15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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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职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高职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高职教育专项资金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6﹞3号)精神,结合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总体要求:推动高职院校紧密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围绕专业大类或专业群技能训练需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为主线,以设备和资源开放共享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保证,重点建设一批开放共享、校企共建、设备先进、实践教学改革力度大的高职教育多功能公共实训中心。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是实施公共实训中心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三)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验收和评价。

  第四条 承担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任务的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落实除了省财政专项资金外的所有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公共实训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

  (三)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七条 公共实训中心按照学校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建设等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文件;

  (二)高职院校根据文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三)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工作;

  (四)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五)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七)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四、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科学论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经费筹措方案。积极争取地方、举办方、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支持的经费。除省财政专项经费以外,项目学校应对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所需经费不足部分予以足额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原则上,省财政专项资金应在资金下达当年使用完毕。

  第十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训条件改善、实训耗材补贴、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等。

  第十一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五、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省教育厅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验收,以及对省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育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立项、收回资助资金、减少项目单位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推荐限额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检查、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检查或验收不合格;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验收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