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1-26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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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11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以及《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建筑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建设人才强省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加快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提升建筑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2.坚持遵循规律。根据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分类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

  3.坚持科学评价。以专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突出对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改革创新。以服务全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与国家建筑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构建合理层级。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2.科学设置分类。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管理、建筑材料等四个专业。建筑设计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防护设计、建筑防化设计等技术岗位。建筑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建筑管理专业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等技术岗位。建筑材料专业包括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应用)等技术岗位。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评申报职称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学术造假行为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建筑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等特点,综合评价技术人才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工程项目设计、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提升、技术应用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纳入评价标准。荣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广东发明人奖等奖项可替代论文的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建筑行业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核认定、集中评审、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由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2.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在建筑工程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原创性研究的建筑工程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3.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依法逐步将建筑工程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加大力度支持在行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区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2019年起先行下放东莞市建筑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层次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引导我省建筑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业务拓展和技术发展需要,择优聘任具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聘用具有职称的人才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3.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在建筑工程领域生产一线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参加建筑工程职称评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价相应专业职称。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工程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价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评价工作程序和评价规则,严肃评价工作纪律,坚持评价回避制度。建立职称评价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加强和规范专家库管理,建立评价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对违反评价纪律的评价专家,取消评价专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2.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减轻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评价负担,非公有制单位人才申报评价须经用人单位推荐,职称申报可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三、时间安排

  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2018年6月-2019年8月)。组织开展调研、座谈,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广泛征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和社会意见,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出台实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

  (二)实施阶段(2019年8月- 12月)。下发评审通知,组织申报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召开评委会,组织开展评价。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2月以后)。总结职称评价工作经验,推动职称评价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工程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是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建筑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涉及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人员,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部署,稳慎实施。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管理规定,按照评价方案和标准条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完善评价程序,严格评价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建筑工程技术人才争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精神,引导人才支持参与职称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于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建筑工程领域设置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管理和建筑材料等四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建筑设计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防护设计、建筑防化设计等技术岗位。

  建筑施工专业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岗位。

  建筑管理专业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等技术岗位。

  建筑材料专业包括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单位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单位考察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解决本专业的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和培训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近1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在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够承担中小型的工程技术项目、新产品的应用;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基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中型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小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或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单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达到10万元或3年内多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可分别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作为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3.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或发展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4.具有培养本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初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取得一定的效益;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编制过省(部)级、市(厅)级的规范、标准、规程、工法。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行业学(协)会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优质工程项目奖(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市)级行业学(协)会的工程项目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4.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一定价值或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属于建筑、建材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5.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或作为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工法1项。

  6.完成2项以上用于生产实际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测检验、工期及计价依据编制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项目,取得良好效果。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

  2.出版著作1部。

  3.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1万字)。

  4.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5.提交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五)评审绿色通道。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3.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专利优秀奖以上、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主要完成人。

  4.被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的技术人才。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近1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较为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的创见。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或市(厅)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或大型项目2项,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单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达到30万元或3年内多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可分别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较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课题或发展方向,并取得重要成果。

  4.具有培养本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本专业工程师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效果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

  主持并承担本专业大型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项目;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取得重大效益;或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中型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工作中取得重大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编制过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的规范、标准、规程、工法。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

  2.国家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行业学(协)会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行业学(协)会奖二等奖(银奖)以上获奖项目3项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3.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造价、咨询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行业学(协)会二等奖(银奖)项目的完成人,或三等奖(铜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二等奖(银奖)项目3项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4.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较大价值或显著效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3名的)。

  5.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级、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市(厅)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工法1项(所有完成人),或市(厅)级工法3项(排名前3名的)。

  上述条件中涉及到排名的,均指本专业内排名,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图纸、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评审报告或项目班子任命书等。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独立作者或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3万字)。

  2.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2万字)。

  3.本专业译著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

  4.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5.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提交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上面所列的论文、著作或技术分析报告,是指对本人的专业工作成果的理论阐述,凡是与本人专业工作课题不相联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

  (五)评审绿色通道。

  1.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2.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3)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4)被认定为“广东省传统建筑名匠”的技术人才。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中型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重点实验检验站(室)建设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以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有创见。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或重大项目2项,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或取得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单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项目技术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可分别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工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显著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研究课题或发展方向,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或重大研究成果并突破关键技术。

  4.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才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效果显著。

  (三)业绩成果条件。

  主持并完成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具有较大价值的科研课题;或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方面取得显著效益;或在研发本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大中型实验检验站(室)、承担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工作中取得显著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编制过国家级或省(部)级规范、标准、规程、工法。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

  2.国家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规划、勘察、检测、工程)奖一等奖1项,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行业学(协)会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项目奖(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咨询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行业学(协)会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

  4.承担的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获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有较大价值或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名的)。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订本行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工法1项,或省(部)级工法5项(排名前3名的)。

  (四)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需提交一篇任现职期间撰写的有较大价值、解决了工程实际中重大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独立作者或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5万字)。

  2.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3万字),并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本专业译著1部(主要编著者,个人不少于10万字)。

  4.在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上面所列的论文、著作,一定是本人的专业工作成果的理论阐述,凡是与本人专业工作课题不相联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

  (五)评审绿色通道。

  1.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2.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不受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前3名的)。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第1名的)。

  (3)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专业排名第1名的)。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4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建筑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建筑防护设计、建筑防化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施工、暖通与空调施工、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材料等专业方向。

  2.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3.完成人:指在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设计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人、监理工程师、监督员(监督组长)以及分项负责人等。

  4.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建设任务。其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5.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6.专业排名:指本专业内排名,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图纸、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评审报告或项目班子任命书等。

  7.科技成果奖:指经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批准授权行业协(学)会等设立或报科技部门批准并登记、公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

  8.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9.优秀设计奖(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行业优秀设计奖。如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省(部)级、市(厅)级奖。

  10.优质工程奖(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行业优质工程奖。如国家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省(部)级奖,市(厅)级奖。

  11.重大疑难问题:指大中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的难以确定、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技术问题。

  12.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在本专业中影响项目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技术问题,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13.经济效益:指通过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4.社会效益:指通过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5.著作、译著: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主要编著者为前3名。

  16.论文: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标准刊号)的专属于申报专业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技术研究性学术文章。

  17.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18.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19.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20.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21.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22.资历: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23.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4.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25.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26.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设计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文件等;若获优质工程奖,应提交原始任命书、合同协议、竣工验收证明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办排版)(粤人社规〔2019〕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