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扶持退役消防救援人员就业

2024-01-30 来源:南方网 记者:李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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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办法》强调,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在医疗保障方面与定点救治医院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同时,在就业保障方面扶持退役消防救援人员,并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办法》指出,各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在医疗保障方面,《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

  扶持退役消防救援人员就业,优待随队家属就业安置

  《办法》指出,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法》强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队前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参照随军家属安置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队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