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执法部门有责任让低温津贴落地

2023-12-26 来源:南方工报评论员 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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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新一轮寒潮席卷南粤大地。12月21日下午,韶关多地、河源北部等地纷纷将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升级至寒冷红色预警信号。12月22日,韶关乐昌市记录下今冬最低温-0.1℃。

  尽管低温难耐,但有一群人无畏严寒,始终坚守在岗位上。他们就是为了确保城镇大街小巷干净整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人们生活不受影响的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小哥、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等户外工作劳动者。

  根据《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显然,上述人群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已达到“低温作业标准”。于是,有人提出,低温作业有低温津贴吗?

  众所周知,在高温天气期间,国家明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而低温天气是否有低温津贴,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指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上述规定都提到了“低温津贴”。遗憾的是,目前,国家对低温津贴并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人社部曾明确,所谓极寒地区津贴,本质上属于艰苦岗位津贴,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没有制订统一政策。很明显,国家对低温津贴的执行,只是鼓励性的引导,而不具有强制性。

  近年来,低温津贴如何才能落实、怎样才能落实的问题,几乎年年都被讨论,却迟迟没有结论。

  全国政协委员李守镇认为,可以参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形式,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低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政策法规,明确低温天气作业范围、适用人群、劳动保护措施、低温津贴及防寒用品发放标准、工作及休息时间标准,强化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杨思斌也曾对媒体表示,应该进行低温津贴的基本制度设计,再由相关省份进行细化,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并对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进行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发放低温津贴。

  正如专家所言,低温津贴要想发放到位,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在专项立法之前,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公布的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为新增的职业病之一。2015年公布的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物理因素之一。《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上述法条都为低温作业的安全保护、低温津贴的发放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可以看出,低温劳动者获得低温津贴,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

  既然享受低温津贴是法律赋予低温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政府执法部门就有责任去维护。因此,只有执法部门担起监管责任,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才是解决低温津贴问题的根本。

  除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外,工会可以组织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低温作业劳动者的低温津贴制度。在某个企业或某个行业、系统,寻找突破口,以点带面,让这项“纸上权利”真正落地。

  同时,司法机关要畅通维权渠道,鼓励和支持低温劳动者追讨低温津贴,让低温下的劳动权益保护不再停留在文本里、纸面上。

  低温作业对劳动者的身体危害大,轻者会冻僵冻伤,重者会诱发心脑血管、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以及骨关节等疾病,甚至危及生命。低温津贴的数额不大,可能对低温造成的危害于事无补。但它是对低温劳动者最起码的尊重,既体现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担当,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温度、党和政府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