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通过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1-27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许接英
分享:

  11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进实施省委“1310”具体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这是该办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上一次修订在2004年。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直面我省工会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总结近年我省工会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符合我省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为充分发挥我省各级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法治保障。

  明确工会推动产改主体责任

  新增网上入会扩宽入会渠道

  记者梳理获悉,《实施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新时期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施办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新时代下工会的基本职责,将工会的基本职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新增第六条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明确了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对建会入会机制进行完善,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进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在扩展工会组织覆盖面方面,《实施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将第二条“其他经济组织”的表述修改为“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随着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明显变化,我省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上涨,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建会入会以及维护其权益成为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办法》第二条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明确了入会权利随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夯实法治基础。

  在扩宽入会渠道上,《实施办法》第十条增加规定工会可以采取现场入会、网上入会等方式吸引劳动者入会,并规定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新职工告知入会方式,进一步畅通新职工的入会渠道。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等特点,第十条明确了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入会时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时间较长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

  完善维权长效机制

  做实普惠精准服务

  《实施办法》强调工会必须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导向,以完善维权长效机制为抓手,稳步推进全省工会工作。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新增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网上职工之家,开展线上工会活动,为职工提供维权、宣传、教育、交流、帮扶等线上服务,进一步扩宽职工维权渠道。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全省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12351服务职工热线,畅通维权服务渠道,为全省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精准的维权服务。

  为保障工会主席等工会干部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并且规定因工作需要调动需履行的必要条件,即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实施办法》强调工会工作应当聚焦服务职工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党政所需、职工所盼、工会所能,做实普惠精准服务,持续提升工会组织团结引领职工的影响力。

  为充分发挥职工服务阵地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强调深入推进服务阵地“会、站、家”一体化建设,第十六条规定了推动职工服务站点建设、推广户外劳动者服务驿站、建设网上职工之家等,并规定工会推动、协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管、托育等服务,以帮助劳动者解决托管难、托育难的问题。目前,全省已建成10487家工会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休息、饮水、普法等服务。  

  保护工会资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使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