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审计条例(节选)

2019-11-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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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  总工发[2011]27号)

  第三章 工会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六)对外投资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八)经费使用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益情况;

  (九)撤并时的财务清算情况;

  (十)工会管理和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事项。

  以上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审会应当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经审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经审会应当配合协助上级经审会开展各项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