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广东省总工会等9部门正式出台《广东省工匠人才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全国首次由省级产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的工匠人才培育政策,对常态化培育工匠人才,壮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激发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明确了“谁来培育、培育谁、怎么培育、怎么管理、怎么保障”五个方面问题。
《办法》规定,广东工匠人才培育工作由各级工会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培育,其工作目标是:到2035年,重点培育1000名左右南粤工匠,6000名左右市级工匠,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广东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办法》明确了培育对象的条件和范围,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创新成果、领军作用五个方面,对培育对象提出了基本条件。在范围上,南粤工匠培育对象重点从新质生产力领域产生,聚焦广东重点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市级工匠培育对象聚焦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优先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高精尖缺”人才。
在培育程序和培育方式上,《办法》规定,南粤工匠培育对象遴选一般按工作部署、开展推荐、综合评审三个程序进行。培育期间,对培育对象的学习成长和综合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考核评价;培育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评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工匠人才证书。
《办法》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管理服务的职责和要求。一方面,明确了工匠人才应履行的五项职责,包括健全“师带徒”传帮带机制、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做好技术服务等。另一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为工匠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包括支持参与技能研修和技术交流、鼓励建设创新工作室、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等。
同时,《办法》指出,工匠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收回证书并终止相应服务待遇,包括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违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等。工匠人才培育对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育。这意味着,我省工匠人才及其培育对象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机制,不以一评定终身。
在支持保障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各级工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育工作;支持南粤工匠人才按规定推荐申报卓越工程师、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以及中华技能大奖、大国工匠等荣誉表彰;鼓励企业对南粤工匠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激励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这些措施含金量高、针对性强,必将有力激发工匠人才的创造活力。
广东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工匠人才培育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我省工匠人才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