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2-01-18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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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工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和“完善政府、企业、工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严峻的形势下,进一步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商共建共创共享,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年至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理念,围绕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议要求,正确把握当前形势任务,切实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作为当前集体协商工作的主线,着力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巩固集体协商基础,拓展集体协商内容,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引导职工正确看待和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效协调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保护和调动企业与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共同努力,集体协商制度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协商制度更加巩固发展,集体协商实效性不断增强,力争2021年实现已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其中规模 (限额) 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开展年度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保持在90%以上,行业 (区域) 集体合同覆盖职工数达到8000万以上,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畅通,企业和职工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具体措施

  (一) 分类实施企业集体协商。鼓励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围绕工资调整、奖金分配、考核奖惩、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工时制度、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使用、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协商。鼓励和支持因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经贸摩擦等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或生产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的企业,围绕转岗稳岗、轮岗休假、待岗培训、工资福利、裁员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鼓励基础较好的企业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商机制,开展多层次协商,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努力解决企业及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 积极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坚持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集中的行业(区域) 作为重点,聚焦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主体工种指导价位、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在环卫清洁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增长。在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通过探索确定协商主体、创新协商模式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协议,明确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

  (三) 深入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将开展质效评估工作作为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规范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审议报送、公示等协商程序,广泛收集企业和职工诉求,切实将企业和职工关心的问题纳入协商内容,增强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坚持以企业 (行业) 自评为主、外部评估为辅的原则实施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工作,引导企业 (行业) 通过开展自我评估,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职工参与率、知晓率、满意率以及企业认可度。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通过努力,力争评估优秀企业 (行业) 数量达到60%以上,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

  (四) 继续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地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适时集中开展协商要约行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应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对提出要约尚有困难的工会,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回应。

  (五) 发挥集体协商谋求共识、化解矛盾、凝聚力量、促进发展作用。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开展以“稳岗位、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关心企业、共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工会和职工要支持企业的改革创新,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推广职工先进操作法,努力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核心竞争力。各级工会和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职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履行劳动合同、服从企业管理、履职尽责,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四、保障机制

  (一) 加强协商主体建设。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推进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巩固和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设,着力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作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用工和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 加强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集体协商专家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畅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其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重要力量,建立与相应职业资格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力争专职指导员队伍达到1万人以上。加大职工方和企业方代表的培训力度,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省级、地市级工会每年培训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不少于100人,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县级工会每年培训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不少于50人;省级、地市级企业组织每年培训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不少于80人。

  (三) 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企业人工成本、职业薪酬、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等集体协商参考数据。完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协商争议。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 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大力宣传国家积极就业政策和鼓励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街道 (社区) 宣传集体协商在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意义。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要选树推广一批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努力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有关要求

  (一)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推动实施行动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争取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和社会管理目标体系,作为人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 各地要坚持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强化指导服务,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集体协商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的途径和方法,努力发挥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

  (三)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积极做好推进立法、完善制度、制定规划、指导协调和集体合同审查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等工作;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和企业协商代表培训工作,做好引导企业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等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切实推进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和联合督导,注重培育推广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