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

2019-10-3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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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东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简介

  2012年5月16日上午,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广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社工委专职副主任王光圣到会致辞。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联合会第一届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邓维龙、王光圣等为联合会揭幕。

  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是由省总工会牵头筹建的职工服务类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热衷职工发展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省级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组织,都可自愿申请加入成为会员。目前联合会包括34家团体会员和55名个体会员,包括职工类协会、公益服务组织、法学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

  联合会作为枢纽型的服务平台,将通过集中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的社会公共服务,为职工类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业务指导、项目统筹等综合性服务。

  二、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

  理事长:林锡明

  副理事长(按推荐名次为序):吴兆全 詹礼愿 廖文正

  秘书长:许平坚

  其他常务理事:许建华 李传海 易江 周贤日

  三、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Soci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for Guangdong Workers(缩写FSSOG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热衷职工发展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开展活动;加强统筹协调与枢纽联系,服务,团结、支持、联系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机构以及专业人士开展面向职工的各种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构建职工类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支持和培育旨在为职工提供服务的各类型社会组织;

  (二)吸纳、引导职工类社会组织(包括涉及职工的生产服务类、生活服务类、文化教育服务及学术类的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职工群众的现实需求规划和设立服务项目;

  (四)研究、建立并公布广东省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标准,根据授权和委托,对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标准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五)根据授权和委托,研究、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

  (六)对符合政府和工会购买公共服务条件的项目,参与和组织会员单位竞标,并组织、监督中标项目的实施;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八)总结、宣传会员单位开展服务职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广东;

  (九)接受委托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

  (十)其他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由全省职工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热衷职工发展事业的专业人士等联合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未经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职工服务组织,可申请登记为本会的备案会员,作为本会支持和培育的对象,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合法注册登记后,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由各会员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届专家学者代表出任。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本会推荐理事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会业务工作的权利;

  (六)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团体会员有向本会申请项目资金的权利;

  (七)团体会员有向本会申请帮扶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有向本会报告涉及本会业务范围工作开展情况的义务;

  (三)会员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反映各界职工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理事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理事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条件

  (一)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应是在职工中有一定影响的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界职工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要求本会维护理事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的义务

  (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界职工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理事会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和理事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紧急的重大议题可采取电子通讯形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省财政项目资金;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社会捐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机关和省总工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总工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2年5月16日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