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匠人才培育管理办法

2026-09-21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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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工匠人才培育工作由各级工会牵头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培育。

  第三条 工作目标是:到2035年,重点培育1000名左右南粤工匠、6000名左右市级工匠,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广东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四条 培育对象原则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粤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其所在单位须在广东登记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听党话、跟党走,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2.职业道德优良。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模范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技能水平卓越。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能熟练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能技术,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或工艺瓶颈,在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4.创新成果显著。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领军作用突出。善于带领团队攻坚克难,积极传授技艺、传承精神,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南粤工匠培育对象重点从新质生产力领域产生,聚焦广东重点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侧重从链主企业、头部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专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单位中推荐。

  第六条 市级工匠培育对象,应聚焦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重点面向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及本地成长型企业,并优先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高精尖缺”人才。

  第七条 南粤工匠培育对象应有5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市级工匠培育对象应有3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且在一线岗位工作。

  注重在青年、妇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中培育工匠人才。

  第八条 获得过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作为培育对象。

第三章  培育过程

  第九条 工会会同推荐单位、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共同做好工匠人才培育工作。

  第十条 南粤工匠培育对象遴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作部署。省总工会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推荐名额、推荐范围和工作要求等。

  开展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和省级相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根据培育对象基本条件择优推荐。

  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南粤工匠人才培育对象建议名单,省总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确定南粤工匠培育对象名单。

  第十一条 工匠人才培育可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工匠学院以及大型企业举办工匠人才培训营、研修班等项目,有针对性地对培育对象进行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 培育期间,对培育对象的学习成长和综合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考核评价。培育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评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工匠人才证书。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工匠人才(含培育对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发挥技术技能优势,健全“师带徒”传帮带机制,积极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推动校企协同育人,助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等活动,着力破解企业生产关键技术瓶颈;

  (三)参加“劳模工匠进万企,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活动,开展技术服务,助力管理提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用好“职工之家”APP等数智平台,积极展示风采、传承技能、分享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厚植爱岗敬业、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价值风尚。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为工匠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一)支持其参与技能研修、技术交流、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创新交流等活动;

  (二)鼓励支持建设或提升其领衔的创新工作室,结合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等建设创新工作室联盟;

  (三)建立工匠人才常态化联系机制,按规定给予走访慰问、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服务待遇;

  (四)加强对工匠人才宣传报道,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人才、崇尚技术技能、重视培育传承、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第十五条 工匠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收回证书并终止相应服务待遇: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

  (四)因违法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

  (五)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工匠人才的情况。

  工匠人才培育对象有以上情形的,应当终止培育。

  第十六条 工匠人才(含培育对象)调出广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停止相关服务待遇;对培育对象,应当终止培育。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七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下,把工匠人才纳入党管人才总体安排。积极推动出台工匠人才礼遇政策。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工匠人才培育工作。

  第十九条 支持南粤工匠人才按程序推荐申报广东省卓越工程师培育对象和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先进基础工艺人才,按规定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大国工匠、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表彰。培育效果突出的可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大人才计划,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人才保障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对南粤工匠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股权激励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匠人才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由地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培育。鼓励企业积极培育企业工匠人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