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03-09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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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网消息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简称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报告介绍,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报告还介绍,2021年起草并初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在预防性保障、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完善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据检察日报消息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重点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职场和校园性骚扰等问题作出修改。

  修订草案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方面,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保护被性侵妇女的权益等新内容。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对城镇集体经济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作出了新规定。

  在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章节,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完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