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上海一家企业招人时,强制新员工入职就签离职申请,约定只要员工怀孕,就视作主动离职。后续一名女职工怀孕后,公司立刻拿出这份提前备好的材料,声称是员工自愿辞职,想借此甩掉所有法定补偿责任。案件诉至浦东法院,经过调解,企业最终补偿劳动者8万元。
入职就签“离职申请”?这事既荒唐,又违法。
荒唐在哪?你还没进大门呢,就先让你出大门。入职当天,劳动关系刚建立,工号可能还没生成,你就被迫写“离职申请”。打个比方,你今天去领结婚证,民政局顺手让你把离婚协议也签了,财产全归对方——听着就离谱。
更荒唐的是,企业摆明了是在给劳动者下套。让入职时签好“离职申请”,就是为了以后员工想维权、怀孕、生病、提意见的时候,方便直接炒人。等劳动者主张权利时,公司就理直气壮地把那张纸掏出来说:“你看,是你自己要走,补偿、赔偿都没有。”可一旦上了法庭,这招根本站不住脚,还把自己名声搞臭。
说它违法,因为它踩了四条红线。
一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离职、辞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必须以解除当时确实有离职意愿为前提。入职那天,劳动者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怎么可能同时想解除它?这份“离职申请”从诞生起就不是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指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是,条款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入职时,“不签‘离职申请’就不给offer”,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或胁迫。
三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约定“只要员工怀孕就视作主动离职”,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令禁止这类歧视性约定,这样的条款从一开始就不算数。
四是,违反劳动合同订立原则。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预先签好离职文件,把解除成本提前转嫁给劳动者,规避法定补偿,和这些原则完全背道而驰。
上海这家企业这种“提前埋雷”的做法,表面上省了一时麻烦,实际藏着大雷:8万元补偿是看得见的损失,看不见的是企业口碑的崩塌。此案提醒用人单位,想少惹用工纠纷,就得靠合法合规的制度,别耍小聪明搞霸王条款。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生育受保护的权利,是法律硬杠杠,不是你入职时签的一张字条就能抹掉的。希望以后“入职先签‘离职申请’”这种荒唐事彻底绝迹——别让企业的这点小算盘,一次次砸了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