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逆转!工会律师助快递员打赢劳动官司

2025-07-04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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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一起历时三年的快递员劳动权益纠纷案终审落幕。快递员冯某通过工会法律援助,最终获法院二审确认其与快递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快递站点向冯某支付未结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高温津贴共计8万余元。

  快递员被欠薪

  与快递站点对簿公堂求助工会

  冯某称,自2021年11月17日起在南沙区东涌某快递站点担任快递员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收件费和派件费组成,无底薪,每派一件计0.9元,由快递站点负责人的配偶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支付。冯某送件的交通工具由自己购买,工作期间投保有《雇主责任险》。在职期间,冯某主要负责快递公司的取派件业务,并根据快递站点的规定,每日准时到站领取快递,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派送。

  2022年9月19日,因快递站点拖欠工资并单方终止合作,冯某向南沙区总工会求助。南沙区总工会委派工会律师先后代理该案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

  冯某主张,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站点支付未结工资及从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80375元,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19日应发未发高温津贴共1200元。

  快递站点辩称,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冯某是从站点承揽快递派件业务,负责将快件派送给收件人,完成派件业务所用的车辆由自行提供,车辆日常用电及维修费用、通话费等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站点仅根据原告实际完成的派件量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冯某可以自行揽件快递并有权决定向寄件人收取的运费数额,冯某揽件后将快件交由站点运输,站点向寄件人收取的运费并非直接等额支付给冯某,而是按月以双方商定好的价格结算,冯某从揽件业务中赚取差价,双方之间符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次,站点对冯某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劳动管理,冯某对其休息时间和工作内容有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可以无需经过站点同意自行聘请他人代为派件或揽件业务。

  推翻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

  二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冯某与快递站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法律援助律师、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诗翔说。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本案中冯某享有高度自主权,收入与出勤无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驳回其关于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权益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冯某提交的培训文件不属于强制性劳动规章制度,冯某的收入与出勤无关,由派送数量、好评率和收寄数量决定,无持续性,快递站点无决定权,冯某可自由调休,无依附性,双方无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的快递工作是快递站点业务的一部分,站点要求冯某打卡,对参加业务培训的业务员提出不得迟到早退等要求。冯某尽管休息时间自由,但受快递站点调休要求和罚款制度约束,显示人格从属性。关于经济从属性,虽然冯某的工资薪酬与派件数量、寄件数量、好评率、差评率等相关,但其劳动对快递单价无决定权,报酬由站点发放。因此,一审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正确,法院二审确认冯某与快递站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快递站点须向冯某支付工资差额、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高温津贴。

  翁诗翔律师表示,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新用工模式下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共同意愿、是否存在人格上的从属性以及是否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在面对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和新颖化的背景下,各级工会组织也将深入了解快递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初衷,积极为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