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3年7月起,我省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实行地税代收。即从2013年8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述单位,应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缴费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