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进一步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4-04-10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黄细英
分享:

  4月8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据悉,去年4月以来,我省根据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开展了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明晰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权利义务及违规责任,优化申报办理流程,堵塞监管漏洞,在人社部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等工作实际,省人社厅起草了《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共八项内容,主要是在遵循国家和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发〔2024〕2号文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申请和分配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劳务派遣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对象范围、申领条件、申报材料、资金分配使用、核发拨付、监督管理和违规责任等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操作指引》明确了适用政策的单位范畴和劳务派遣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人员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得按“免申即享”方式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可依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应以劳资双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即应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在资金申领分配使用方面,《操作指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及返还资金的归属。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具体用途按国家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