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不服从调岗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

2024-04-01 来源: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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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岗位被撤销,公司要求员工异地调岗,员工因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吗?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某公司招聘张某某至彭水某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为物业管理岗。此后,彭水某公司因公司营运策略转变而撤销该岗位,某公司遂将张某某重新派至异地某项目工作,且没有提高张某某职位待遇。张某某作出书面回复,表示无法接受公司单方作出的安排,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某公司未同意张某某的书面回复并作出书面《报到通知书》,要求张某某限期到岗,逾期未到岗按旷工处理。张某某向某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公司无权强行胁迫劳动者变更调整工作,并拒绝到岗。某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解除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告知函》,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彭水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若未协商一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基于经营需要以及用工自主权可以单方调整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但仍应考量工作地点的变化给张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的实质影响及困难,某公司调整张某某至异地岗位的行为属于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违反前述法律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调整的工作所在地距离张某某实际生活地方较远,某公司未考虑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张某某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变相增加工作难度侵犯劳动者利益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要先行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例如安排劳动者到其他岗位等,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致,对于变动后的内容,则法律不予干涉,所以协商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必要的阶段和过程。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协商一致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为三种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社会正能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的是劳资双方,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尚方宝剑”,权利义务对等,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用人单位如果“任性”滥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就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造成相应的损害。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工作岗位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权益,同时严重扰乱劳动秩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过度利用自身的管理权,在工作岗位被撤销后,通过异地调岗的方式变相增加劳动者从事工作的难度,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通过判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企业正规化管理,建设依法管理、健康和谐的劳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