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逃避承担法定生育保障责任,工会律师助力女职工成功维权。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某企业支付女职工郭某生育奖励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11万余元。
郭小姐于2015年9月7日入职南沙区某咨询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与公司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郭小姐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0投诉奖励+业务提成+全勤奖金。2021年,郭小姐怀孕后,于同年11月申请休产假。公司按规定给予其98天法定产假。然而,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公司认为郭小姐具有享受生育津贴的资格,80天奖励假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公司无支付生育奖励假工资的义务。郭小姐多次与公司协商,均遭拒绝。2022年6月20日,郭小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回复同意解除,但拒绝支付奖励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本案经过仲裁和法院一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产假期间的奖励假工资,未足额支付奖励假工资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是否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工会律师、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诗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及奖励假,且在此期间应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某咨询公司未足额支付郭某奖励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郭小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咨询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80天奖励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共29089.34元;支持郭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83319.18元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