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2-01-18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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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2019〕19号 2019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新形势下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推动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是履行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做好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工作,坚持不懈地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二) 工作目标。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更加注重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选聘、管理、使用和培养制度,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着力解决县 (区、旗)、乡镇 (街道)、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力量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及县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 (街道) 总工会和开发区 (工业园区) 工会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各级工会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应分派到县及县以下行业、乡镇(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 工会 (工会联合会) 开展工作。

  三、主要职责

  (一) 宣传指导。面向企业 (行业) 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行业性 (区域性) 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 参与培训。协助本级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 参加协商。接受上级工会指派或接受企业工会、行业性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 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工会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选聘条件

  (一)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以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 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

  选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优先选用具有协调劳动关系专业资质及曾在劳动人事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人员,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热心服务职工群众的人才纳入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中来。

  五、选聘办法和要求

  (一) 选聘办法。

  各地应根据本地企业、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人员选聘办法,有序推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1.工会直接选聘人员。各地工会可优先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离岗退休人员中选聘。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延聘至68周岁。

  2.开发工会社会工作者岗位。对接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采用购买岗位或者设置专业岗位等方式,从本地区工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中配置专门人员担任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

  3.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会大力培育孵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任务或提供相关专业人才。

  (二) 选聘要求。

  1.严格选聘标准。按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建立规范化的选聘工作制度。

  2.分级聘任管理。省 (区、市) 总工会可以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各地 (市) 级及以下地方总工会、开发区 (工业园区) 工会可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聘,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报上级工会备案。各省 (区、市) 总工会应每年将辖区内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基本情况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六、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相应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保障、考核激励、定期培训、联系沟通、职业发展等制度,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长期稳定发展。

  (一) 工作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薪酬或补贴制度。各级工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其他社会工作者薪酬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和增长机制。完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保障机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合理解决其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保险费、通讯费等。

  (二) 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分级考核制度,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 定期培训制度。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协商、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四) 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工会组织与本级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责任感、归属感。

  (五) 职业发展制度。注重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探索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他们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考试和职业资格认证,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人才培养制度。

  七、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健康发展、发挥作用。要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人才队伍。

  (二) 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分级抓好落实。省级总工会负责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建立本省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数据库,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本地区各级工会足额配齐配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各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级工会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定期督促检查,开展年度考核,充分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

  (三) 强化经费保障。各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经费保障机制。全国总工会将根据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各省 (含省) 以下地方总工会要列支专项经费对下级工会进行补助,保障本地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各级工会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结合绩效评价工作,对于专项经费发挥效益好的,应加大支持力度。

  (四) 强化督促检查。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全国总工会将不定期对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列支专项经费的,全国总工会将缓拨或减拨下一年度该项经费;挪用该专项经费或虚报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人数的,全国总工会将停拨该专项经费。各级地方工会要采取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对选派到县及县以下行业、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 工会 (工会联合会) 工作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指导和服务。

  (五) 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级产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