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04-02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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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使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幸福广东,根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由省总工会统一聘任,由县(区)级以上地方工会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专业知识;

(三)热爱、支持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和辨析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兼职为主,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聘:全省各地熟悉工资集体协商业务的专兼职工会干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司法部门干部;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工资集体协商知识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人士;各级地方工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中,或在企业长期从事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熟悉相关业务、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原各地聘任的工会组织员及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经培训后可直接聘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各县(区)以上总工会或各市级产业工会选聘,经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确认后,上报省总工会备案,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统一编码规则的指导员聘书。聘书由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到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领取或由省总工会授权后按照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聘书统一版式制作。(聘书编码规则及聘书版式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全省所有县(区)级总工会都应按一定比例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其中已建工会企业总数在1000家以上的县(区)总工会选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少于80名,1000家以下的不少于50名。各地级以上市市直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人数各地自定(东莞、中山二市全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总数不少于200人)。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责:

(一)受地方总工会或市级以上产业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邀请,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同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文本以及参与协商过程,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生产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邀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同时报告其上一级工会。

(三)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相关专业知识,为企业或区域、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对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研究。

(五)参与对企业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六)代表工会参与所辖区域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推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广泛深入发展。

(七)必要时参与企业或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以省总工会名义统一聘任,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为指导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指导员的权利,成为指导员敢于工作、发挥作用的坚强后盾。

指导员在聘书指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应认真遵守所属地区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完成工会赋予的工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协调任务。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制度:

(一)聘任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选聘工作由各级总工会分步实施。各县(区)总工会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拟聘请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填写相应表格,经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确认后,由市总工会建档,并报省总工会备案。一经聘用,颁发由省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聘书,聘任期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培训制度。新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必须经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培训后,持证上岗。省总工会每年举办1-2期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培训。各县(区)以上总工会应每年举办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或相关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增强工作能力。

(三)档案制度。省总工会建立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台帐,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总工会要在每年4月份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台账及调整情况报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备案(台账样式见附件三)。省总工会不定期对全省工会聘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如发现虚报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先资格。

(四)督查与考核制度。省总工会每年对各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指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各市、县(区)工会应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估,并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
    
(五)报酬与奖励制度。对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给予一定的报酬,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各市、县(区)工会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需费用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省总工会每年将表彰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单位,并从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中表彰一批先进个人。

第十条 各级产业工会、行业性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乡镇、街道总工会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兼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最大限度地把中小企业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总工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业务管理部门设在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