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

2021-03-05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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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

  提案指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国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在就业规模、涵盖服务类型等方面均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整体上仍然薄弱,必须高度重视。

  提案提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问题:一些新业态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使用各种方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难以被直接界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方面存在突出困难;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面临很大的职业风险,尤其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承受巨大的身体负担和精神压力;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优势单方制定修改规则、规定等,致使相当多的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民主管理权利无从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包括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基本概念作出定义,在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统一认识和适用标准,消除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劳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工作时间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特征的参保缴费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提案呼吁,切实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执法监管,依法整治乱象。司法机关要落实宪法有关劳动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劳动法律确立的原则、制度,引导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和原则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劳动法律制度。人社等部门要针对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提升执法科学性,强化监管精准度,坚决制止刻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短期行为。

  提案中还对强化行业自律提出建议,包括通过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等方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引导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代表与相应的产业(行业、地方)工会重点围绕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督促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