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外卖骑手跳出“系统” 职能部门需要新思路

2020-09-15 来源:南方工报 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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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一篇名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刷屏,引发了公众对外卖平台规则的广泛质疑。文章指出,在外卖系统的算法与数据驱动下,外卖骑手疲于奔命,导致他们违反交通规则、与死神赛跑,外卖员成了高危职业。

  文中提及的“系统”,就是平台给外卖骑手设置了一个配送时长,即外卖骑手从接单到送单的总时间。如果超时送达,外卖骑手就可能被客户差评,导致收入降低,甚至遭平台淘汰。

  配送时长作为平台对外卖骑手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可以检验外卖骑手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服务行业制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是,文章称,外卖骑手因需要准点送达而超速、闯红灯、逆行等,导致伤亡事故频频——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的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在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这足以说明配送时长的设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明显不科学不合理。

  从劳动法视角来看,一边缩短配送时长,一边却要求外卖骑手准时送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享有拒绝权和解除劳动合同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鲜有外卖骑手知晓这个“护身符”;平台管理人员可能也没意识到自己的管理是在“强令冒险作业”,因为他们暂未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被判刑。于是,外卖骑手就这么被困在了“系统”里。

  事实上,这个“系统”远不止一个“配送时长”问题,其核心问题是外卖骑手“是谁的员工”。目前,这个问题还要通过诉讼来找答案。

  当前,外卖骑手的用工模式大致有三种:平台自营配送员、代理商配送员、众包配送员。平台自营配送员跟平台签约,属于劳动合同工;代理商配送员跟代理商签约,属于劳务派遣工;众包配送员相当于平台下面的个体户。三种用工模式中,相对平台的“虚拟”、众包的“散乱”,代理商的用工主体更为清晰,即:劳务派遣公司(代理商)作为用人单位,各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外卖骑手作为被派遣人员。

  很显然,当大家还在为外卖骑手“是谁的员工”而纠结、争论时,劳务派遣已经为我们打开了一种思路。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尝试在劳务派遣上寻找突破口,新事新办、特事特办。

  首先,实行专营。在每个地区只准许若干家劳务派遣公司参与外卖骑手的劳务派遣。这不是鼓励垄断,而是在新形势下新事新办。

  其次,提高门槛。为选好优质劳务派遣机构,除严格执行法定准入条件外,可以适当提高门槛,比如要求有行业协会背景。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与各平台有良好合作关系,又有政府背景,还能利用身份便利及时了解平台的经营状况,发现并纠正平台的违规行为。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能管得住。

  再次,集中用工。专营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循序渐进地对外卖骑手实现集中用工管理:第一步“归拢”当地“个体户”式的外卖骑手;第二步兼并现有的代理商;第三步把平台的用工关系转化过来。

  在这个“系统工程”中,需要各方分工合作、齐心协力。

  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监管作用。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培训管理人才,指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规范;加大对专营、派遣比例方面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和配合实行集中用工管理,对现有主营外卖劳务派遣的机构(如前述的“代理商”)实行退出制,对用工管理混乱、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要抓几个典型,以儆效尤。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外卖骑手因交通事故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机构要统一裁审标准,对外卖骑手与平台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只要劳动从属性清晰,应认尽认。

  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权和服务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发挥集体协商的重要作用,在已建会外卖企业就配送时长、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开展平等协商,打造几个集体协商范本,提供标准化用工规范。另一方面,要硬气维权并做好关心关爱服务。对外卖骑手被侵权事件要敢于发声、及时制止;主动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不定期发布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定期通过三方机制会商处理有关事宜;在12351、APP等平台设立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和解决他们的心理和权益问题。

  只有职能部门都行动起来,群策群力,外卖骑手才可能有尊严地走出“系统”。一旦成功,其他“三新”行业的用工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