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24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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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组委办〔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安康杯”竞赛组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安康杯”竞赛活动深入开展,规范竞赛活动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推进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表彰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调动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参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评比表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评选表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为全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贡献力量。

  第三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共设置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两个奖项。其中,先进集体包括优胜单位、优胜班组和优秀组织单位。名额分配和表彰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全国产业工会、行业协会的企事业参赛规模、职工参赛数量、行业地域差异、竞赛活动质量和效果等因素,经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第四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并负责评选表彰名额的确定和评选结果的审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由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评选推荐工作。各全国产业工会、行业协会负责本产业行业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评选推荐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确保优中选优。

  第六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优胜班组不重复授予,优秀组织单位、优秀个人可重复授予。已获得过竞赛优胜单位、优胜班组的单位,要继续参加竞赛活动,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继续保持荣誉,未开展竞赛活动或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整改合格后可继续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达到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优胜班组考核标准的,可再次推荐申报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七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一线班组和科室。其中,优胜单位授予企事业单位;优胜班组授予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一线班组和科室;优秀组织单位授予各级竞赛活动组织单位。  

  第八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个人授予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优胜单位评选条件: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制度完善,企业全员参与,活动开展得力。积极参加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竞赛活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全员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健康意识和技能进一步提升,班组安全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安全健康文化建设成效显著。

  (二)优胜班组评选条件: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认真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班组现场管理严格规范,班组无“三违”现象。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能够正确处置发生在本班组和作业场所的各类事故或隐患。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班组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各项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个人防护用品按标准正确使用。

  (三)优秀组织单位评选条件: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制度完善,竞赛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宣传、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职工参赛率高;积极参加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十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个人评选条件

  优秀个人评选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勤奋敬业、勇于创新,业务素质过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安康杯”竞赛各项活动,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优秀职工、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组织开展竞赛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评选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对象应自下而上、层层选拔产生,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及省级、产业工会、协会和全国两级公示。初审由省级“安康杯”竞赛组委会负责审核,复审由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的复审小组进行审核。

  (一)被推荐单位须经所在单位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逐级上报至省级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级申报单位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被推荐对象公示无疑义的,由申报单位将推荐对象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评审小组进行复审。

  (四)复审通过并经竞赛组委会审定拟表彰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国公示。

  第十二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参赛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劳动安全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事业单位。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或产生恶劣影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申报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三)在“安康杯”竞赛活动考核中不达标的企事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是全国总工会、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各企事业单位对先进集体可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荣获优秀个人荣誉称号的可享受所在单位当年优秀个人相关奖励待遇。

  对已荣获过荣誉称号的单位,继续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且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可以享受所在单位当年相关奖励待遇。

  第十五条  对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且业绩特别突出的企业和班组,由所在省总工会按照程序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工人先锋号”。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个人可按程序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管理服务工作在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组委会、产业工会和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管理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三)指导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及时上报竞赛活动开展情况,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评选表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 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禁参加相关的宴请和其他活动,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严禁违反评选程序、评选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对于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一经查实后立即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且不得递补新的候选对象。对已经获得过先进集体的单位,如出现严重问题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