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长假一结束,黄玲及其3个同乡赶在节后第一天返回工作岗位。他们之所以这么着急回到公司,除了生产任务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老板每年都会给员工发放金额不等的“开工利市”,即开工红包,他们不愿错过这个机会。
收到红包后,黄玲很高兴,但她还有一个疑问:“恭喜发财,利市拿来。我们4个人一同来到公司,老板应该给每个人都发红包。可是,老板今年给我的红包是188元,比去年少100元。另外,老板给其他3个同乡的红包都比我多,这是为什么?”当她问老板原因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不要嫌少,有的人还没有呢?”“‘开工利市’是福利,不是工资,公司想发就发,不愿给也可以不给。”黄玲想知道:老板的话对不对?有没有法律依据?
分析
“开门利市”不属法定工资项目
什么是“开工利市”?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在广东、福建、台湾等地区有一种习俗,即企业在春节过后重新开工当天,所有员工及下属都会向企业主拜年,企业主则向员工及下属派送红包,内装8元、18元等象征吉祥发财数目的纸币,以使得大家欢欢喜喜,热热闹闹,象征开工大吉,和和气气,生意兴隆。
“开工利市”金额一般不大,对此也没有具体的数额约定,它既可以数额很小只是意思一下,图个吉利,也可以根据企业主意愿多给员工发一些钱,鼓励员工干事创业。一般来说,“开工利市”不分大小,每名员工都一样,不与业绩挂钩,不改变“利市”的性质。老板向下属派发“开工利市”,犹如与他们一起吃年夜饭和开年饭,可以营造大家庭的感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开工利市”属于劳动者个人所得
对于“开工利市”是不是工资?“开工利市”属于什么性质,陈君玉表示,这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执行措施进行界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相关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公司老板向员工发放的“开工利市”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红包”,而且这种“红包”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分为十一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据此,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把这种“红包”列入了“偶然所得”。
陈君玉认为,“开门利市”是一种民俗性的祝福方式,并不像工资薪金那样,在当事双方形成了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关系。也就是说,发不发“开门利市”,发多少“开门利市”,主要看老板心情,而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按先前约定产生。如果老板坚持不发“开门利市”,劳动者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此外,“开门利市”也不是劳动付出的对价。换句话说,就是开工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还未给公司正式提供劳动,老板发“红包”目的是图个吉利。
此外,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这个角度看,“开门利市”类的收入,也不属于法定的工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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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利市”不能替代加班费
以春节假期为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上班,除正常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加班费,即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大年初四、初五、初六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即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
“利市”只能算作老板对员工的一种嘉奖,相当于奖金等福利,可有可无,法不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以发红包(利市)来代替加班费,明显违法。
“开工利市”可证明劳动关系
2015年6月,姗姗在深圳某公司任职,但是该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6月26日,姗姗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公司支付方某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637.93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姗姗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该公司曾向姗姗派发过500元的开工红包。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遂判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开工红包500元虽然不是很重要,但也是其中一环。法院通过各种证据,推定从招用姗姗到发放的报酬和开工红包等都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