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高温津贴要“发到位”更要“护到底”

2026-06-09 来源:南方工报评论员 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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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6月,南粤大地持续高温。按照有关规定,广东的用人单位自6月至10月,应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是法定劳动报酬,绝非可有可无的福利;露天作业、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均有权依规享受;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现实中,高温津贴“发到位”情况并不乐观。

  有不少企业认为,提供了清凉饮料、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就不发高温津贴了;试用期没有高温津贴等。更有甚者认为,钱到位了,车间就可以不开空调,户外作业也不用停工。

  与此同时,不少劳动者以为,高温津贴给不给由老板说了算,有种听天由命的消极态度。而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骑手、后厨炉灶工等最“晒”的群体,却因劳动合同不规范、用工关系模糊、怕丢饭碗,成为高温津贴权利的盲区。

  因此,要让高温津贴“发到位”,先要压实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既要配套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合理调整工时、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配备防暑药品与休息场所,严防中暑与热射病发生,也要严格对照高温津贴标准,做到应发尽发、足额按时、清单列明。这是两条平行的红线:一条是“钱要给够”(高温津贴),一条是“环境要改”(防暑降温措施)。企业不能因为给了300元高温津贴,就堂而皇之地对车间变成“桑拿房”视而不见。钱是钱,措施是措施,二者不可混淆,更不可相互抵消。

  要让高温津贴“发到位”,有关部门更应“护到底”,不让高温津贴变成“纸上权利”。

  从法律上讲,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其性质也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因此,人社、应急、工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建筑、物流、制造、新业态等重点行业巡查力度,对不发、少发、拒发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限期补发,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简化维权流程,让职工敢维权、能维权、好维权。

  各级工会应挺膺在前,用好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督促企业将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让劳动者既要拿到手里的“红票子”,也要守住头顶的“凉日子”。入夏以来,广东多地总工会迅速行动,及时发布高温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这不仅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生动体现,更是一份送给广大劳动者的“法治清凉包”。

  裁审机构要统一裁审标准,优化和打通劳动者维权的“绿色通道”。比如,对“用人单位有无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要求劳动者承担,以减少劳动者维权难度;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要统一适用特殊时效,使劳动者诉讼追讨高温津贴时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高温津贴不仅是每月300元的真金白银,更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对法治的坚守、对安全的承诺。期待各方同心协力,让高温津贴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落盲区,让每一位在酷暑中坚守的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安心工作、平安度夏,让尊重劳动、关爱职工在南粤大地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