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节约用工成本、员工想多拿一些现金,双方协商好伪造工资数额、少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果不其然,此举被社保稽查发现了。那少缴部分由谁承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员工被判令向公司返还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金额。
2020年12月,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按8000元缴纳社保、公积金,但陈某的真实工资远高于8000元。2022年4月,因社保稽查发现该公司应补缴社保,A公司补缴了陈某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工作期间全部的社保与公积金差额,共计96779.78元,个人部分总计32403.78元。A公司代缴后,多次向陈某催讨代缴的个人部分,但陈某始终拒绝返还。后A公司以陈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代垫款项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应当返还A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及公积金共计32403.78元。本案中,A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已经查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以8000元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但实际上A公司按正常标准进行了补缴,由此产生的个人应缴部分本应由陈某自行承担。A公司已代陈某垫付了这部分费用,陈某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不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取得应当返还。因此,陈某在得知A公司为其补缴了个人应负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差额后,有义务将此不当得利返还给A公司。A公司主张的32403.78元包括社保个人部分23494.68元和公积金个人部分8909.1元,均为陈某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因此,陈某应当返还A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及公积金总计32403.78元。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应返还A公司32403.78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