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曹帅入职广州某科技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月薪14400元。2024年年初,其参与研发的软件项目取得著作权后,公司以“无研发需求”为由,单方面通过电子邮件通知降薪,并以“疫情、公司没钱”等理由,持续克扣工资。至2024年8月,公司甚至拖欠曹帅当月工资未发。
曹帅多次催讨无果,拨打“12345”投诉后,公司仍以“现金流不足”为由拒不支付。人事部门更直言:“公司账上没钱,后续会继续降薪,想投诉或仲裁随便。”无奈之下,曹帅于2024年9月18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与一审:
劳动者维权遇阻
曹帅的入职时间2022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期限分别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2022年3月5日起,曹帅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2300元、岗位工资5100元、级别工资4120元、月度绩效奖金2880 元,合计144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15日。公司在 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以及2024年8月支付曹帅月工资的80%,2024年7月整个月工资未支付;曹帅剩余8天未休年休假。
劳动仲裁中,曹帅请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460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64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888元。
仲裁员虽确认公司欠薪事实,但以“已支付80%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为由,驳回经济补偿请求。更令曹帅气愤的是,同案另一同事因主张欠薪金额与公司认可不一致,反而获仲裁支持。
一审阶段,曹帅申请广州市南沙区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会律师韩双梳理证据后重点呈现:2024年2月至9月,公司累计拖欠工资超4万元,且曹帅多次催讨未果。
但一审法院在公司认可曹帅提出的欠薪金额并提交三张不完整利润表后,以“公司三年净利润为负、曹帅已获80%工资”为由,认定其没有欠薪故意,曹帅应视为“主动离职”,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二审逆转:
法院认定公司恶意欠薪
二审中,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事实上即使公司真的是连续三年经营亏损,需要通过全员降薪,也需要履行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本案中公司降薪、欠薪均未与劳动者协商,程序违法;在劳动者已经向政府投诉、公司协商等所有救济途径均使用后,公司也拒绝支付欠薪、拒绝就欠薪事宜进行协商,态度恶劣;同时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找到了大量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证据,整理了几万字的文字材料给法院,另外公司所称“经营亏损”,是因为同期进行大额战略投资所致,而非公司本身经营不善。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行为,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曹帅经济补偿及拖欠工资。
本案援助律师、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双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司在认可存在欠薪的情况下,久拖不发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拒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离职,有权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