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经济性裁员”,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也要被“清零”?在工会律师的法律援助下,6名劳动者最终通过劳动仲裁成功维权。
据悉,该6名劳动者原为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职工,2022年,被公司安排入职现单位。在从某信息科技公司离职时,6名劳动者均未曾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2024年,现单位在未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裁员。现单位认为属于经济性裁员,且补偿方案的工龄年限从入职现单位时起算,不计算在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期间的工龄。
6名劳动者不认同工龄年限的计算方式及补偿金额,认为现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遂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在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现单位,并要求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现单位和现单位的总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在向广州市总工会求助后,工会指派工会律师、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文华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工会律师先后与6名劳动者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和仲裁请求,整理证据材料,分析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2024年4月先后协助6名劳动者进行现场开庭和异步庭审。
工会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否则会构成违法裁员,既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案中,虽单位主张其因受到有关因素影响导致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故裁减人员,裁员公告已在微信群发出,并在公示栏贴出,也已告知工会,但并未将相关事宜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且从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裁员公告作出并抄送单位工会的时间距离解除6名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时间并未间隔30天,故其程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外,单位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6名劳动者是如何入职其单位,其提供的离职证明也印证6名劳动者在入职现单位前在某信息科技公司任职,且工作地点未发生改变,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6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处转移至现单位,要求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经过工会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6名劳动者的大部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