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9-04-02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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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2年05月30日)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是工会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努力建设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解决职工方协商代表“不会谈”、“不善谈”,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要求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在目前集体协商指导员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选聘、管理、使用和培养制度,使具有较高道德素养、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善于协商协调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开展集体协商相关工作,推动集体协商工作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区)级总工会2-3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选聘规模。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根据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实行集中办公并直接参与本地工会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聘用和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具体支付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总工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主要职责

(一)宣传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为企业和职工答疑释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总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企业职工方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参加协商。可以受上级工会委托,或接受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聘请,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总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本级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总工会对工会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选聘条件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曾在党政机关、工会组织、教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供职,且已退休或离岗的人员中聘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群众工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以及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集体协商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独立承担参加协商、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培训教学等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延聘至68周岁。

五、选聘办法

按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聘条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把准入门槛,规范选聘程序,建立规范化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制度。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与所聘用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原则上一年一聘。省(区、市)总工会可以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地(市)级总工会可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择,报省级总工会审核批准后,统一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并报省级总工会备案。地(市)级总工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聘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分派到所辖各县(区)工会或产业工会开展工作。经济发达、中小企业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县(区)级总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中择优选择,经地(市)级总工会审核批准,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任证书,登记注册、建立档案并报地(市)级总工会备案。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定期将辖区内聘请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基本情况报全总集体合同部备案。

六、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相应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考核激励、定期培训、联系沟通等管理制度。

(一)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分级考核制度,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细化考核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工作业绩评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定期培训制度。制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中长期培训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培训;创新培训方法,拓展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学习、交流观摩、模拟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逐步提升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水平。

(三)联系沟通制度。建立本级工会组织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之间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影响力。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两个普遍”要求,提升集体协商工作质量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坚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和列支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明确职责任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分级抓好落实。省级总工会负责统一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明确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完善操作措施;同时,制定人员选聘计划,实施对选聘人员的审核工作。地(市)及县(区)级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开展年度考核。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采取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履职情况;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衡量集体协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级工会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关心支持,不断拓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