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9-04-02 来源:本网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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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设立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劳模补助)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切实做好以银行卡(存折)方式发放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全总关于发放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第三条 劳模补助的发放,依据需要帮扶的全国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数量和困难程度确定。

帮扶资金的发放,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并与当地低保标准相衔接,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四条 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的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

(一)劳模补助的发放。

各级工会应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劳模补助,将劳模补助直接汇入相关劳模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帮扶资金的发放。

帮扶中心建档且需要长期进行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救助帮扶的困难职工,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将帮扶资金直接汇入相关困难职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对于一次性给予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类救助帮扶资金的困难职工,先由帮扶中心对其登记实名制发放表,再由其凭个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现金。

对于极少数因卧床等个人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前往帮扶中心领取一次性帮扶资金的困难职工,可由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其住处登记实名制发放表,发放现金。

对困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帮扶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帮扶的,帮扶中心应和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合同,根据帮扶中心留存的服务合同、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档案等资料,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对方账户;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案件诉讼等补贴式帮扶的,应先由帮扶中心对其登记实名制发放表,再由其凭个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现金。

第五条 困难职工在领取帮扶资金的现金时,除本人签字或签章外,必须注明现金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需当场点清钱款,杜绝差错。

第六条 采取银行卡(存折)发放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后,各级工会和帮扶中心应定期将发放金额书面通知困难职工或劳模,并留存有关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的发放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拨款手续。各级工会和帮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各省级工会根据本办法原则规定,制定省级财政设立的劳模补助和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