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让工伤“先行支付”不再“先行”难

2021-06-01 来源:南方工报 许接英
分享:

  三年前,湖北籍男子程勇在工作岗位上猝死,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家属只能将工亡赔付寄望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上,在历经一次行政复议、七次行政诉讼、两次民事诉讼、三次劳动仲裁、两次强制执行、三次先行支付申请后,才在近日申领到第一笔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72万元。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次被正式写入法律,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工伤“先行支付”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上述条款还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对用人单位的职责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可以说,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保障广大职工特别是工伤职工的重要行政救济渠道,然而,现实中,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并不顺畅。就如报道中的程勇家属,为了能向社保部门申领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几乎穷尽司法程序。在经历长达三年的漫长周期后,才完成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程序,进入先行支付的待遇给付阶段。

  程勇家属的遭遇并非个案,相关资料显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十年来,屡遇执行难,究其原因,无非与申领门槛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有关。比如,本案社保经办部门屡次以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为由,拒绝了工伤职工的先行支付申请,让难以搜集证据的维权职工不得不一次次诉诸法庭,最终以法院开具的“无法执行”裁定书为依据,工伤“先行支付”才得以实现。

  工伤“先行支付”相关法律条款的立法初衷在于“先行”, 使工伤职工提前获赔,为工伤职工的维权“做减法”。但如果工伤后需要历经重重困难,甚至要把所有司法程序都走到尽头,才能申领到先行支付待遇,无疑是给劳动者的正常维权之举层层加码,更是与工伤“先行支付”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简化工伤“先行支付”程序,真正实现“先行”的本意,才能发挥工伤“先行支付”的威力与效力,造福广大工伤职工。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