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强制休假”:罚则不强,谈何强制?

2020-09-01 来源:南方工报 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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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强制休假”制度,引发公众热议。

  看到“强制休假”这提法,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想痛斥标题党!但看完该条款内容后,发现错怪了媒体同仁,因为“强制休假”真真切切地被写在条款中。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出‘强制休假’,主要目的是强化法律对社会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提升劳动者休假权意识,引导用人单位规范职工健康管理。”

  现行法律法规中直接在条款上列出“强制休假”,比较少见。笔者不得不佩服深圳人的敢为人先。

  但,话又要说回来,该条款自称“强制”,是否真正意味着比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更加强势呢?没有体现出来!

  首先,没有实质性突破。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监督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该条款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仅仅是作为下位法照搬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其次,缺乏可操作性。该条款提出的“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看似有点新意,但怎么去界定“负荷较重”,有什么标准,由谁去界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只要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如高温等恶劣天气),是否安排轮休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立法去干涉也不恰当。

  再次,没有对应的罚则。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条款,应受到什么处罚,征求意见稿的“法律责任”部分却找不到相关条款。一条如此“强势”的条款,却不见助其落地的“强制”措施条款,有点虎头蛇尾,让人感觉这只是说说、哄人开心而已。

  其实,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迟迟难落地的原因,并非没有“强制”条款,而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让某些用人单位钻了空子。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庄伟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在推动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上,有关部门应少一些口头上的“强制”,对企业多一些实实在在的鼓励,比如对于切实贯彻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降低企业、个人的社保成本。

  笔者虽然不是很赞同庄研究员的观点,因为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是不能打折的,也是不能用来交换的。但是,如果给企业减负了,真能让职工从中获利,那也是一种选项。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