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 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2023-03-29 来源:南方工报 徐亚辉
分享:

  试用期员工因给客人倒水太满被公司辞退;女子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眼下正值招聘求职旺季,网络上关于“试用期被辞退”的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当劳动者在试用期疑被无故辞退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如何更好地避免此类劳动纠纷发生?对此,记者梳理了近期试用期劳动者被辞退的热点纠纷案例,并采访有关律师和专家。

  案例

  试用期员工准点下班有错吗?

  律师:劳动者按点下班合理合法

  案例回放:3月2日,上海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就被辞退,老板给出的原因是其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据了解,该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试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下午6点33分在公司用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在没收到领导回复后,决定下班。次日早上,她被领导叫进办公室一顿痛骂,并以“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主动性及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的理由被开除。

  此视频一发出,便引发网友热议。大部分网友认为,准点上下班是很正常的事,公司格局太小,支持该女子维权。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应该好好表现自己。

  律师说法: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满玉认为,试用期准点下班,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劳动者已经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了提供劳动的义务,并不违反公司纪律;劳动者在下班时间正常下班,也并无过错。所以,公司不能以员工工作纪律差为由辞退员工。

  对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紫悦也持相同看法,但她认为在实践中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刘紫悦表示,如该“工作纪律”已形成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员工守则或相应的公司管理制度(须经一定的公示程序或劳动者签字确认),且该“工作纪律”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员工违反该“工作纪律”后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根据此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惯例,对于该制度程序合法性、内容合理性、后果严重性、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方面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

  “结合本案,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王女士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刘紫悦认为,无故顶撞上司、工作不主动及工作纪律差、不以公司利益为首等主观性的评价,很难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有过错,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王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能否以“倒水太满”为由辞退员工?

  律师:涉嫌违法解雇,但也需具体分析

  案例回放:近日,山西太原一女子小梁在试用期内,因给客人倒茶水太满被辞退,引发广泛关注。小梁称,3月9日,她在给宾客加水时,不小心加得有点过多,但水离杯口还有一至两厘米,绝对没有溢出来。她所在的公司觉得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希望她主动离职,但她不同意。3月10日,小梁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据悉,3月14日,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小梁拿到1300余元离职工资。涉事公司于3月15日就辞退“倒水太满”员工发布致歉说明,就给小梁不好的工作体验道歉,表示将加强员工关怀。

  对此,网友看法不一,有网友认为是公司小题大做,对员工过于苛刻;也有网友觉得小梁连基本的接人待物、倒茶斟酒都不懂。

  律师说法:“职工在职场确实需要学习各种商务礼仪,但是偶尔犯小错误还是可以原谅的。”杨满玉表示,公司以“倒水太满”为由辞退员工过于严苛,涉嫌违法解雇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定太过严格。同时,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需要员工本人签署确认,且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

  刘紫悦则认为,具体需要看操作倒水的员工在公司对应的岗位职责,以及其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如其工作岗位本身对于商务礼仪类的行为规范要求高,公司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岗位培训,或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了用人管理制度(有与此对应的具体条款约束),公司因职工礼仪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是合法辞退。但职工“倒水太满”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几率较低。因此,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无故被辞退,杨满玉建议,首先,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说明录用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录用条件是否有员工本人的确认和签署,如果存在不合理或者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可以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其次,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功,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支招

  如何避免试用期发生劳资纠纷?

  专家:劳动关系三方均要发挥相应作用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师高新会表示,在很多用人单位的眼里,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只要通知劳动者即可。事实上,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有很多限制,比如,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任何理由,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没有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须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证明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确定录用条件,并且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用人单位还得支付代通知金,即所谓的N+1。”高新会指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或不够具体,因此会在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中败诉。以上案例中,上海王女士和山西小梁被解雇,劳动者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或过错程度非常轻微,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

  对于如何更好地规避劳动者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发生劳动纠纷,高新会建议,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无理由或以牵强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定要据理力争,但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尽可能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任务,达到录用条件约定的工作要求,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应当更加细致和规范,只有如此,才能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否则,随意解雇劳动者会构成非法解雇,需要支付赔偿金。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通过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促进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减少甚至避免劳动纠纷。

  杨满玉则建议,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合法合规合理的录用管理制度,真诚地与劳动者沟通。发生纠纷时,协商和解是仲裁、诉讼方式之外的第三种性价比更高的方式。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互相从对方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要更好地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发生劳动纠纷,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充分学习了解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法普法教育,并自觉提升守法意识,充分尊重劳动合同的约定。”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说道。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