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排待岗且大幅降薪 工会律师助职工拿到补偿

2025-07-11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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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在公司通知我待岗,此后对我不闻不问,且大幅降低工资待遇。”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家具公司职工刘明(化名)认为其公司的做法违法,遂要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遭到公司拒绝后,刘明求助于南沙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刘明于2011年2月14日入职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样板车间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21日,公司以订单缩减为由宣布停工停产,并通知刘明待岗。停工期间,公司仅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且未安排复工。

  在工会律师帮助下,2023年12月4日,刘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寄送《被迫解除通知书》,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刘明的仲裁请求是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工资差额61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9200元(8400元×13个月);支付2022年度及2023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4675.86元。公司抗辩称,停工停产合理,工资发放符合规定;已安排刘明休年休假,不存在未休情形;刘明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停工待遇合法性、劳动条件认定及年休假安排三大问题。”负责本案的工会律师、广东崇邦律师事务所朱晨杰律师表示,双方争议的分歧有三点:一是停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全额发放工资还是按最低标准发放;二是公司长期停工且未安排复工是否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刘明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三是公司主张已安排年休假的证据是否充分,停工期间是否可抵扣年休假天数。

  劳动仲裁委指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首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21日至4月20日)应全额支付工资,公司按最低标准发放构成违法,裁决补足差额6100元。公司长达8个月未复工,且未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劳动仲裁委认定该行为实质剥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提供劳动条件”,支持支付13年工龄经济补偿金109200元。关于年休假争议,虽然公司主张已安排年休假,但未能提供书面通知或协商记录。劳动仲裁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认定,停工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视为年休假已抵扣,故未支持该项请求。

  “新业态下用工关系复杂性增加,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未变,建议企业通过与工会协商机制预防争议。”朱晨杰建议,企业停工停产需留存订单减少等客观证据,首个工资周期必须全额支付;长期停工应主动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单方持续待岗。对于劳动者来说,要留存工资凭证、停工通知等证据链,若单位长期停工且未支付足额工资可依法主张解除权,并索要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