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模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劳动模范协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Provincial Model Worker Association缩写:GDPMW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称劳动模范)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发挥劳动模范作用,加强劳动模范联系,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南东园横路5号(广东工会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推广劳动模范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二)组织劳动模范对本省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发挥劳动模范管理和技术优势,组织开展传、帮、带活动;
(四)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
(五)开展劳动模范培训学习班,提高劳动模范素质,增强劳动模范身心健康;
(六)组织劳动模范进行考察及休养;调查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落实劳动模范政策,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份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
(一)单位会员:本省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劳动模范协会,工会关系隶属省总工会的省级产业(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协会。
(二)个人会员: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的模范先进人物;本省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分管劳动模范工作的领导及劳动模范工作部门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等模范先进人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未能保持模范先进荣誉称号的,其会籍自然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省明见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历史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政策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总工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试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总工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总工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1日全体理事(扩大)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