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份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重点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