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下发《广东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11-02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蓝娟 吴智明 刘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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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总下发《广东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职工家庭帮扶工作。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拨付给我省,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使用对象为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以及法律援助。

  《办法》强调,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其中基本生活补贴可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程度分档确定补贴标准,每年每户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度总和。对受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的困难职工家庭,可增发不超过3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临时补贴。住房补贴可依据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另外,各级工会落实帮扶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可依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帮扶额度,提高部分不得超过50%。

  医疗救助项目要用于补助困难职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门诊及住院费用补贴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可按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发放。已享受民政部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不再发放。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医嘱中明确的用药及用量,可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发放。

  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其中,在校生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子女毕业后经核实暂时无法就业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按原标准发放在校生活费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一年。交通费补贴可按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普通火车(含高铁)、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发放,每生每年最多给予4次交通费补贴。鼓励和引导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寒暑假期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帮扶服务困难职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发放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人社部门的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同一年度内各帮扶项目可同时实施,待遇叠加。

  《办法》要求,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向困难程度深的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多的地区倾斜。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帮扶,由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