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复杂用工关系引发劳资纠纷 惠州工会调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20-12-07 来源:惠州市总工会 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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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21日,惠州市总工会在市人社局建立的工会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和法律援助站的值班律师(工会法律顾问)练汉忠接市人社局委托,了解到惠州市某环卫所的职工彭某(其在十三年工龄中,分别与某环卫所、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共三家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年休假补偿金为由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立案后,练汉忠立即对案件材料作初步审查,并及时联系彭某和某环卫所,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接案后7天内,练汉忠约谈某劳动所的负责人,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了解,梳理案件情况。在本案仲裁开庭前,练汉忠继续与双方沟通、协调,并与环卫所负责人和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分别再进行了两次约谈,但双方未能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仲裁开庭时仲裁员继续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未果。调解律师知悉后,继续为双方调解,并从法律、政治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全面、细致分析,阐述各方利弊,建议环卫所多给彭某2000元补偿款。据此环卫所负责人经请示上级单位后,同意彭某提出的调解方案。

  由于本案申请人彭某用工关系复杂,经调解律师与环卫所代理律师沟通后,认为可以将某劳务派遣公司及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案外人列入调解协议书中,并阐明支付的款项主体、方式、时间及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本案经开庭前后近10次调解(近1个月跟进),最终促成各方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彭某撤诉。同时,彭某于签订协议书当天收到各项补偿款共计54000余元。

  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指引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赔偿?

  1.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中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2.若用人单位确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支付工资。

  3.若责令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仍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此时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诉求,方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职工依法应当享受当年年休假,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如何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

  1.首先明确职工当年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若用人单位与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处于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并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3.若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并支付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4.若用人单位因工作特点、生产需要而未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可以跨年度安排职工未休年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二倍赔偿金。

  注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编辑:邓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