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的意见

2020-03-13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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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

  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广大职工的岗位和待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2020年3-4月在全省开展以“同舟共济谋发展、共克时艰筑和谐”为主题的集体协商“春季特别要约”行动。劳资双方应牢牢把握“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协商目标,紧紧坚持“依法合规、共生共存、双向沟通、因企制宜”的协商原则,全面树立“有话鼓励说、有话好好说、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的协商理念,就企业与职工关心的急迫问题开展协商,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以实际行动投身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中来。

  二、协商内容应突出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疫情当前,企业复工复产任务艰巨,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劳动就业压力较大,企业和行业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集体协商,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一)协商稳就业保企业问题。受疫情冲击较大,无法完成生产任务、订单减少、用工减少、可能裁员的企业,以稳就业、保企业为主要目标,通过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组织职工线上或线下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协商解决。

  (二)协商工资待遇问题。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通过协商适度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但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受疫情影响较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保持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协商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协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企业,应积极与职工方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人员聚集。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向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广大企业要切实负起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协商解决双职工家庭照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的低龄子女问题。

  (四)协商行业发展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风险、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如医疗卫生、医护用品生产、交通水电油气供应、“米袋子、菜篮子”、快递外卖、保洁、物业等行业,应重点协商工资、补贴、加班费等的增长幅度。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如餐饮酒店、零售百货、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应重点协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

  三、鼓励创新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以开展集体协商“春季特别要约”行动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行业结合自身实际,将经常性的劳资沟通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签订有机结合,通过协商处理各类劳动关系问题。

  (一)建立健全劳资沟通协商制度。已经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行业,按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集体协商制度。尚未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行业,劳资双方可建立多形式、多层级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在班组、车间、分厂、公司、集团公司等层级,通过劳资沟通会、劳资恳谈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沟通协商。

  (二)提倡非接触式要约和协商。鼓励劳资双方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以线上沟通协商为主的协商方式。鼓励劳资双方采用网络、电话、视频会议等途径做好协商议题的收集、整理、沟通、要约和协商工作。确需线下协商的,应尽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开小会、短会。

  (三)创新审议程序。劳资双方将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纪要,及时以线上、线下等多管齐下的形式通知到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协商事项的适用期限,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以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时间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疫情结束全面恢复工作生活秩序后,适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协商纪要内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宣传引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利用多种平台和渠道,准确解读和宣传国家和地方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二)加大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各级工会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生产任务,主动与企业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级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引导职工理性表达合理诉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要约、依法应约,积极主动与企业工会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畅通企业与职工的沟通渠道,善待职工,不拖欠工资,不随意裁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典型示范引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梳理和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好的做法与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