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资料中心 >> 法律法规 >> 国家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gdftu.org.cn  2006-6-21




  

劳社部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4年4月2日)


作者:
来源:

 
版权所有:广东省总工会 技术支持:广东金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 邮政编码:510110
E-MAIL:
webmaster@gdftu.org.cn
电话:(020)83874888 传真:(020)8384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