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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可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www.gdftu.org.cn  2005-7-26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

可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本报讯 (记者刘靓)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时单位划入部分资金的审核划拨问题的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可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通知》规定,符合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由单位(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现单位申报;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申报)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其公务员(或依照、参照公务员)资格及机关工作年限,核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缴费工资和一次性补贴,签署意见后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缴费工资,按照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签署意见后,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审核表》和《汇总表》,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按以下办法划拨资金:

——统筹区域内流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帐单等形式通知单位和职工本人。

——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将一次性补贴和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直接划转到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跨省流动的,由原所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申报的资金,转入职工所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资金并确认后,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按上述办法通知职工本人。

《通知》还规定,对不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但符合同级财政补足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作者:记者刘靓
来源: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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