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各级工会要建立工伤探视扶助制度
www.gdftu.org.cn 2005-4-7
本报讯 (记者罗凯旋 通讯员谢彦琼)日前,省总工会向全省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怀着对工人阶级的深厚感情,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工伤探视扶助制度,努力为工伤职工特别是患工伤的外来员工排忧解难。对于单位与职工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应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工会法援机构应及时予以帮助。
不让职工伤身又伤心
据了解,我省各级工会在探视慰问受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我省企业尤其外资、私营企业众多,外来员工队伍庞大,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对职工进行岗前的基本安全生产培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在受工伤和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关怀,不能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和得到合理赔偿,对职工造成生理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省总工会明确要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伤探视扶助制度,努力为工伤职工排忧解难。
省总要求,各级工会要调查了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状况,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他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鉴于一些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所在地工会应主动与当地卫生部门及医院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状况。
送温暖不忘工伤职工
对于受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工会要定期进行探视慰问,对职工进行心理辅导和政策指导。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的送温暖活动中,要安排对受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困难职工进行慰问。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充分发挥“救急济难、排解矛盾”的作用,对困难工伤职工开展帮扶救助,尽力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未落实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的,工会应当与单位交涉,要求落实待遇,单位拒不落实的,工会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对于单位与职工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应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工会法援机构应及时予以帮助。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可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广泛宣传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强化职工的安全卫生意识。要协助、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切实做好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作者:记者罗凯旋 通讯员谢彦琼
来源:南方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