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问题
www.gdftu.org.cn 2005-7-26
肇庆市某县几名外来工向我们来信反映,他们原是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合同制职工,其中有人从1984年起就开始在那里工作,到了退休年龄他们陆续办理了退休手续。2002年初,该县个体劳协由于经济困难,对合同制职工全部遣散,他们几个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则按每人每年工龄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发清以了断今后的工作关系。现在他们心有不甘,希望退还前年初个体劳协一次过发给他们的遣散费,而恢复原有的退休待遇。
问 该县个体劳协按每人每年工龄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一次了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依法享受社会待遇。我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但社会上仍有一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的。针对这些情况,养老金(退休工资)的支付形式有两种,一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养老金(退休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二是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金由企业支付。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原则上只能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但有的企业同时又给予其退休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企业给付部分一次性支付给退休职工,退休职工以后就只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是被允许的约定俗成的做法,并不违法。如果企业无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而采取一次性支付退休工资的做法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 这些退休职工能否退还前年初个体劳协一次过发给他们的遣散费,而恢复原有的退休待遇?
答:如果这些退休职工属于第二种情况,即无参加社会保险,应由企业支付退休工资这种情况,是可以退还个体劳协一次过发给的遣散费,要求企业为其补办有关的一切社会保险,恢复其原有的退休待遇。
问 对于一次性了断工龄的做法,《劳动法》有何规定?
答: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一次性了断工龄这一说法的,这是部分人对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一种误解。《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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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总法律顾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