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依法维权 >> 典型案例
 

患病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www.gdftu.org.cn  2005-6-21




  

    来自湖南的外来女工朱某来信反映其患病期间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如下:朱某于2001年6月12日到广州某酒店上班,并与酒店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10月她向领导反映了自己的二名同事违反纪律和弄虚作假的事情,顶头上司不高兴,认为不应把内部的事情反映出去,不仅否定了她亲眼看到的事实,还扬言要开除她。后来酒店另一领导要她写检讨,并且当着部门全体员工的面读检讨。她感到很害怕,精神有些不正常。不久在她不清醒的时候被酒店解除劳动合同。
     家里人把她接回家乡的精神病医院治疗,费用全部都是家里人承担。在医院,她发现别的病人都没有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单位领导还去看望。想到自己的境况,感到十分委屈。去年5月,她病愈回到广州。她鼓起勇气给领导写信,希望能够回去上班,但领导都不同意。去单位找领导,又被保安拒之门外。最后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那里的律师告诉她,在合同期内,患精神病被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但因为过了规定的时效,爱莫能助。
问:在这个个案里,员工向领导反映不正之风,结果反而受处分,并对精神产生了刺激,以至失常。该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妥?
答:单位的做法不对。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反映单位的不正之风是行使正当权利,如职工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单位可以批评指正,但以开除来威胁强迫职工作检讨的做法是不对的。
问: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精神病期间,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发医疗补助费。
问:职工患精神病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职工患精神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必须支付医疗期工资或病假工资。
问:在医疗期内,除了患精神病期间不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还有没有其它疾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法定的医疗期仍不能治愈的,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我省规定特殊疾病需延长医疗期的,由企业自主决定。
问:在这个个案里,过了规定的时效,是指什么?外来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注意哪些时效方面的问题?
答:此案中的时效,是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特别注意两个时效:一个是六十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另一个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以口头方式投诉往往容易造成超过法定申诉时效。

作者:
来源:省总法律顾问室

 
版权所有:广东省总工会 技术支持:广东金科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 邮政编码:510110
E-MAIL:
webmaster@gdftu.org.cn
电话:(020)83874888 传真:(020)83847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