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刘先生关于女职工保护问题来信
www.gdftu.org.cn 2005-6-21
我于去年结婚,今年妻子怀了孕。她是在职职工,我们想了解一下,女职工怀孕期间应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敬请答复为盼。
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经法律专家解答,现摘录部分如下: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的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的劳动保护,即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锭、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酸生产的作业;3/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4)对于怀孕 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另外,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怀孕7个月后,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企业还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摘自黑龙江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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