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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财会工作研讨材料之五

www.gdftu.org.cn  2005-10-9




  

广东省工会财会工作研讨材料之五
 
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体制的改革要积极稳妥地推行
                                      ——浅议《全总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                  [2004]42号)中有关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问题
 
梅州市总工会财务部   陈俊宏
 
      2004年6月1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发出了《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对于全总财务部在文件中提出的有关调整基层经费分成比例的问题,谈谈我的肤浅看法:
      一、相应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完全必要,势在必行。
全总财务部在[2004]42号文件中提出“相应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的问题,我认为提得及时,各级工会经费的分成体制完全有必要进行改革,各级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完全有必要进行调整。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在发展变化。没有变化,就不可能有发展。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也不能一成不变,一定要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才能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中的物质保障作用。
     二、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要有充分理由,充足时间。
全总财务部在[2004]42号文提出鉴于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据此,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来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的问题。我认为,以“基层工会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为理由来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不够充分,容易使人误解。而且调整的时间也过于仓促。因为:
    (一)、调整经费分成比例的对象会使人误解。很容易使人理解为经费分成比例需要调整的对象是“原来已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的基层工会。”
    (二)、调整经费分成比例的目的会使人误解。很容易使人理解为上级工会有点借“基层工会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的机会想多占用基层工会的留成经费。才提出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三)、调整经费分成比例的态度会使人误解。很容易使人理解为已享受“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的基层工会,理所当然要执行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文件精神,但从未享受“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的基层工会,未必列入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行列。
全总财务部的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我认为,当年发文,要求当年执行,真如“打卵见黄”,未免大过于仓促。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工作也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要改变执行了几十年的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制度,如果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的认识不到位,时机不成熟,就匆匆忙忙地执行新的分成比例,很有可能造成负面效应。到时别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部分的经费收不上来,势必还会影响到原来按比例上缴40%的经费收缴工作。心急反而吃不了热豆腐。再说,国家颁布的有些法律法规,都有一个宣传学习的过程,执行时间都没那么仓促。
     三、确定基层工会经费的具体分成比例要结合实际,有利基层。
全总财务部在[2004]42号文中提出“由省级确定具体分成比例”的问题,建议省总工会在确定基层工会经费具体分成比例时既要考虑工会工作的大局,又要考虑基层工会的实际,还要考虑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性。做到统筹兼顾,恰如其分,有利基层。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建议调整为不少于50%为宜。因为:
    (一)、基层工会是职工群众聚集的地方,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工会经费的发源地。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多一点,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有利于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有利于培植工会经费的财源。
    (二)、基层工会的经费承受能力有限。为使工会有位有为,基层工会都根据财力尽量组织开展一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活动,工会经费收支预算都“满打满”。如果调整经费比例过大,势必影响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据了解,很多基层工会都感到活动经费不足。
    (三)、基层工会的经费收入不平衡。不同行业的基层工会,由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差异,经费收入也不同。据调查,我市中小型企业多,职工工资总量不多,困难企业多,地方财政困难,不存在基层工会承担工会专职人员费用的问题。困难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行政 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经费也难于按规定拨交到位。因此,各基层工会之间的经费收入差异很大。
    (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难,收缴工会经费更难。据了解,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工会,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按规定给工会拨交经费,基层工会因此也没有工会经费专户。如何调整经费留成比例,存在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如果已决定要调整,是否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在统一调整经费留成比例的前提下,给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工会留一块空间,在执行时间上不一步到位,缓后执行。
      四、推行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调整工作要形成共识,掌握时机。
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调整工作,虽然在工会内部进行,但牵涉到方方面面。只有形成共识,才能推进。今年,我部组织下属县级工会财务部对贯彻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中有关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问题进行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反响强烈,喜忧参半。既理解支持,又带有忧虑。
有的同志认为,全总依据《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制定了调整工会经费的上缴办法,这是工会财务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落实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提供物质基础的重要举措。基层工会分成比例由原来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是工会经费管理体制的一次历史性的改革,我们必须站在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总的要求上来,理解、支持这项财务改革。
有的同志认为,对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的调整,要看是否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工人阶级顾全大局,大公无私,艰苦奋斗,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是否有利于增强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否有利于建设和蔼社会,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否有利于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有的同志认为,工会工作很多都要在基层才能得到落实。基层工会的工作量大,工作责任大,工会经费严重不足。上级工会要多为基层工会着想。就目前情况,还是不调整为好。
      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调整要与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调整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增强上级工会领导机关的调控能力,又要考虑如何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县以上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上。
总之,相应调整各级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体制是必要的,但不能把调整基层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工作当作重点,当前以不调整基层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为好。
      有的同志认为,如果上级工会一定要求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除了要考虑适当的比例以外,还应该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统一认识。吃透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基层工会分成比例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做出措施,落实责任,抓出成效。
      (二)、要宣传发动。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宣传上级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精神,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
      (三)、要调查研究。采取“问卷”等方式,提出适合本省各地实际的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方案,征求各行各业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完善方案。
     (四)、要循序渐进。采取“先试点,后推进”的方法,在各行各业选定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调整方案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进。
     (五)、要适当分成。基层工会调整上缴的工会经费在分成上不搞“一刀切”,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困难企业工会多的地区倾斜。
                                                                                                                                                                        2005年7月15日

作者:c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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