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及顺德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及有关厅(局)工会:
自我省各级工会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以来,各级工会为推动建家评家做了大量工作,积极推动了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促使基层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以此推动工会各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促进全省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省总决定于2011年9月表彰一批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省优秀职工之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申报对象及名额分配
1、省模范职工之家300个。从全省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基层工会委员会评选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从市级(省级产业)先进职工之家中评选申报;曾经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参加此次评选。鼓励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参加申报评定。
各地从申报的省模范职工之家中推荐1个候选单位,省总将从中评选出10个“全省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并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
2、省模范职工小家200个。从全省基层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中评选。
3、省优秀工会工作者100名。评选对象是全省各级工会专职干部。主要以基层工会专职工会干部为主,包括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和市级以下(含市)各种类型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工会专职干部,各地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组织员、协理员、助理员、工会主席等)也纳入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范围。
县级以上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主席及副主席申报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必须从事工会领导工作三年以上;所领导的工会组织,其工作整体上要处在全省、全市的前列;副职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必须有1—2项处在全省、全市的前列。
各地从申报的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中推荐1名候选人,省总将从中评选出10名“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并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4、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00名。从全省基层工会组织的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和工会积极分子中评选。具体是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广播员、电影录像放映员、各种业余文化活动队的骨干;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
5、省优秀职工之友100名。主要是推荐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全省各级党政干部和基层单位高级管理人员。
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各市、省级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数、基层工会涵盖单位数及工会会员数的一定比例分配,对开展职工之家活动好、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产业适当倾斜(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申报条件
评选申报工作按照《广东省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固本强基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粤工总[2003]170号)中明确的具体条件、验收标准和办法进行。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的落实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争创“工人先锋号”,“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工会民主评议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基层工会和个人不能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落实,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不到80%以上的单位不能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工会主席不能评为优秀工会工作者或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工认可为标准。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对工会工作及建家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会员评家满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方可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
三、评选申报要求
1、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省优秀职工之友的名单要先在本单位公示。
2、申报单位及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一份)。请各地将省模范职工之家、省模范职工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省优秀职工之友登记表(在省总网站右上角“最新公告”栏中下载)、先进事迹材料,以及“全省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名单,于8月15日前报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先进事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3、申报登记表请务必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可打印,字迹工整也可手写。登记表内“主要先进事迹”一栏请在表格内填写,不另附纸。整个申报登记表用胶水粘贴,不能用订书机装订。
4、各地对评选申报情况写出简要报告,于8月15日前报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5、请各地认真做好评选申报工作,如上报名单中有不符合评选申报要求的,省总将收回该名额。省总将对各市、省产业工会报送的候选单位、个人进行抽查、考察后审定。省总将从各地推荐的“全省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中进行评选,最终决定“全省工会工作红旗单位”、“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名单,并同时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联系人:黎巧梅 岳军武
联系电话/传真:(020)83871150
电子邮箱:83871150@163.com
省总基层部QQ群:38614641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